摘取 要:行政垄断行业,大多是国有经济占到掌控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性的行业,《反垄断法》对合法经营不予维护,因而对行业行政独占表现形式的研究尤其最重要。行业行政独占有三种一般的表现形式——政府部门不必要的行政转入壁垒、规制机构低效率的规制不道德、行政独占企业欺诈其市场支配地位的独占不道德;通过现代科学以及调查研究找到,后两者是当前行业行政独占的主要表现形式,为此得出行业行政独占改革的涉及建议。 关键词:行业行政独占;规制效率;价格规制;反垄断法 一、章节 研究行业性行政独占,遇上的第一个问题就是行政垄断行业的判断问题。
有数的研究中,在挑选国有化比重、行业集中度与产业利润率三个指标的基础上,融合运用二维分析法和综合权重排序法,有11个行业被判断为行政垄断行业(丁启军 等,2008)。这些行业大体可以分为三类——大自然独占型、资源及加工型、其它型。表格1得出了明确的分类情况:大自然独占型行业最多,有6个;资源及加工型行业有3个;其它型有2个,其中烟草加工业较为类似,归属于国家授权经营,而银行业则涉及国家经济平稳及安全性,基本上是四大国有银行主导。 从表格1的行业分类情况看,公共权力往往都有充裕的理由插手这些行业展开介入,对竞争展开容许和敌视,实施法定独占。
以大自然独占型为事例,大自然垄断行业本身就有运用公共权力展开转入规制的市场需求。现行的《反垄断法》第一章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占到掌控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性的行业以及依法实施专营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不予维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不道德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行监管和调控,确保消费者利益,增进技术变革。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2008)33很似乎,前述诸行政垄断行业大多可以被看做《反垄断法》中此条规定的行业。由于行业性行政独占大多戴着“合法外衣”,人们对其展开研究要简单得多,也很难只通过《反垄断法》对行业性行政独占展开有效地管理。 二、行业行政独占的一般展现出 解决问题上述问题的有效地方法是对行政垄断行业展开一一的“解剖学式”的研究,这样才可以很明确地对这些行业中行政独占的展现出有更为具体的了解,从而便于得出更加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但仅限于篇幅和精力所限,再行再加理论本身就具备抽象性,因此,这里我们主要按照主体差异只概括性地得出这些行业中行政独占的几种一般表现形式。
1.政府部门不必要的行政转入壁垒 在市场失灵,即一般来说指出不合适市场竞争的领域,政府往往自由选择设置一些转入壁垒,超过容许竞争的目的,然而,现实中,在很多市场没失灵的领域内,政府也不会设置一些行政转入壁垒,此时这些转入壁垒是不必要的,可指出是行政独占的一种展现出。以大自然独占型为事例,大自然独占产业的业务一般具备垄断性业务和可竞争性业务之分,大自然独占产业内的可竞争性业务领域不具备成本很弱增性特征,并不归属于市场失灵的范畴,因而政府的转入规制政策并不必要;然而现实中这些业务领域的市场转入往往也被政府部门严格控制,造成了行政权力对竞争的不必要的容许和敌视,从而构成行政独占。这种不必要的行政转入壁垒,大多以法律、法规条文的形式经常出现,对竞争的容许力度非常强劲。 2.规制机构低效率的规制不道德 在某些不合适市场竞争的领域,政府在设置一些转入壁垒的同时,往往也不会预示着其它一些规制政策,以避免缺少竞争有可能带给的不良后果,此时,如果这些规制政策缺少效率,造成了对独占的享乐,也可指出是行政独占的一种展现出。
仍以大自然独占型为事例,在大自然独占业务领域,政府展开转入规制,造成了独占的市场结构,与此同时,政府还要展开适当的价格规制,以确保取得独占地位的企业按照边际成本或者平均值成本原则定价,避免独占定价带给的不良后果;现实中,由于政企之间的信息不平面以及有可能的政企利益同盟,使得规制机构的类似于价格规制等规制不道德效率非常低落,根本无法对独占后果展开很好的掌控,从而沦为行政独占的最重要表现形式。另外,有一点认为的是,这种形式和第一种行政转入壁垒具有很强的关联性:行政转入壁垒否必要,一方面各不相同否不存在市场失灵,另一方面也要看设施的规制政策否有效地,如果理论上不不存在一个有效地的设施规制政策,那么即使市场失灵,行政转入壁垒也可被指出是不必要的。 3.行政独占企业欺诈其市场支配地位的独占不道德 在企业主体层面,如果企业的垄断市场地位是由行政性转入壁垒取得,而不是市场竞争的结果,那么,此时企业如果不存在欺诈其市场支配地位的独占不道德,则可指出是行政独占的一种展现出。
通过行政性转入壁垒取得市场支配力地位的经营者欺诈市场支配地位的不道德,与通过市场竞争取得市场支配力地位的经营者并无多大有所不同,这里就不多赘述。 三、各表现形式的现代科学检验 “不必要的行政转入壁垒”的形式曾多次是行业行政独占展现出的主要形式,但是随着垄断行业改革的了解,竞争性业务领域逐步放松,市场竞争基本构成,这种形式的行业行政独占尽管在一段时间内还将不存在着,但是其改革之途已基本已完成,因此这一部分并不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被判断为行政独占的11个行业,基本都不存在市场失灵,也基本归属于《反垄断法》中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行业。
因此,本文指出,对这些行业的规制过热和独占企业欺诈其市场支配地位是当前行业行政独占的主要表现形式,应当沦为行政垄断行业更进一步改革的重点。下面,本文将通过数据及现代科学来解释这两种形式的行业行政独占是如何大量不存在的。
(一)规制机构低效率的规制不道德 政府部门转入规制的有效性往往很更容易构建,必要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由独占企业专营或者对新的企业实施严苛的转入条件容许才可构建。但是,为了避免转入规制导致独占带给的坏处,政府规制机构必需同时采行其它的规制措施,价格规制乃是其最主要的规制内容——《反垄断法》第七条明文规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不予维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不道德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行监管和调控,确保消费者利益”。为此,我们将主要企图检验价格规制的有效性,来实地考察当前规制机构否不存在显著的低效率的规制不道德。
1.价格规制基本过热的假设 Stigler等(1962)研究指出,在美国电力行业中,不受规制的州的电费水平平均值要比受规制的州低,如果去除诸如人口规模、城市化状况、工业化范围等因素对电费水平的影响,政府的价格规制基本上对电费水平没什么影响。在中国,由于以下两个原因,使我们有充足的理由假设政府价格规制基本过热: 首先,信息不平面的影响。规制者与独占企业比起,由于靠近企业生产经营的实践中过程,就不有可能掌控比独占企业还要多的企业信息,也就是规制者与被规制企业之间不存在显著的信息不平面现象。
由于信息不平面的不存在,规制者实质上很难理解企业的实际成本和市场需求信息,而企业也并没动力将自己的现实信息呈现出出来,恰恰相反,他们总是尽量地企图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来提供一个信息租金。这样一来,价格规制所倚赖的企业信息就丧失了真实性,其有效性也就不可避免地被打了优惠。 其次,规制者与被规制者关系的影响。
在中国的政治经济环境下,大自然垄断行业多以国有企业为主体,规制机构一般来说由原本的行业主管部门转化成而来,有的甚至依然政企合一,与行业内的部分或全部企业有上下级的行政隶属于关系或者渊源。对规制者而言,这很更容易使规制政策偏向企业,与独占企业结为利益同盟,而改置社会福利于坚决,规制效果可想而知。而对于主管价格规制的发改委来讲,虽然其与独占企业之间不不存在显著的利益同盟现象,但是由于其价格规制政策的实行面临的不单单是独占企业本身,更加有其行政主管部门,这就使有效地的价格规制很难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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